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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杜君与佛山市南海伟然玩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君,佛山市南海伟然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23号原告:杜君,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1331。委托代理人:郑伟,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伟然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熊耀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君与被告佛山市南海伟然玩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君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君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卓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红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