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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彭源吴群英诉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沈霞山组长沙市天心区先锋村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725号申请执行人彭源。申请执行人吴群英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沈霞山组。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村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未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尚无履行能力,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执字第0072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