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诉保字第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子默与宋大学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宋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诉保字第0249号申请人杨某某。监护人杨齐。被申请人宋大学。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宋大学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宋大学名下车牌号为苏N×××××车辆一辆,保全金额人民币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车牌号为苏N×××××车辆一辆,保全金额人民币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庆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沙志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