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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7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汪志强与陈少锋、陈妙玲、刘红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志强,陈少锋,陈妙玲,刘红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510号原告汪志强,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少锋,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妙玲,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刘红龙,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汪志强与被告陈少锋、陈妙玲、刘红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汪志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书 记 员  朱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