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玉荣与娄香春、王柏刚、韩世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荣,娄香春,王柏刚,韩世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荣,女,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娄香春,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王柏刚,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韩世香,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玉荣与被执行人娄香春、王柏刚、韩世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玉荣48788.00元(其中借款本金47200.00元、案件受理费980.00元、申请执行费608.00元),被执行人娄香春定于2015年10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定于2016年1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0元;定于2016年12月30日给付18788.00元;被执行人王柏刚、韩世香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世君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姜凤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 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