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丁春兰、汤荣荣与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春兰,汤荣荣,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653号原告:丁春兰,女。原告:汤荣荣,女。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何珍,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春兰、汤荣荣与被告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家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