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袁俊娇与董建生、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俊娇,董建生,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703号原告袁俊娇。被告董建生。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如东文峰财富广场黄海西路2号。负责人徐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俊娇与被告董建生、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俊娇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建生、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俊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袁俊娇承担。审判员 吴晓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天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