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方石墨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海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方石墨有限公司,廖海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111号原告南方石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仔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廖海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方石墨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海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方石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方石墨有限公司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方石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贺丽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全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