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589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龙海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9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霖、吴伟兵出庭支持,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林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其所有的位于龙海市九湖镇木棉村“长坑”林地的巨尾桉共25亩,林木立木蓄积量共计93.8675立方米。2015年5月5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到龙海市公安局圆山森林分局投案。针对以上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林某的刑事责任,并认定林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对林某蓝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林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了其所有的位于龙海市九湖镇木棉村“长坑”林地的巨尾桉。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面积25亩,林木立木蓄积量共计93.8675立方米。2015年5月5日,林某主动到龙海市公安局圆山森林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许某甲、谢某甲、许某乙、谢某乙、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出具的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龙海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投案证明书;龙海市林业局证明、龙海市木棉村委会证明;被告人林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林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综合林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林某可宣告缓刑,但林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高闽辉人民陪审员 陈 平人民陪审员 黄艺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闽龙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