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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3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危立新,周志良,邹智,周志雄,余三明,周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338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颢。被执行人危立新。被执行人周志良。被执行人邹智。被执行人周志雄。被执行人余三明。被执行人周立明。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岳民初字第0313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危立新、周志良、邹智、周志雄、余三明、周立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危立新、周志良、邹智、周志雄、余三明、周立明至今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危立新、周志良的银行存款239048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危立新、周志良应得收入239048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危立新、周志良、邹智、周志雄、余三明、周立明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