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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善林与被告刘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林,刘一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790号原告陈善林,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刘一成,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林与被告刘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善林以与被告刘一成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善林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善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5元,由陈善林负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