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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韦佩姣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54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起,被告人韦某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大丰埔直街1号其经营的无牌士多店内,以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6月16日20时许,韦某在上址被抓获,并被公安人员当场缴获投注单据45张、赌资人民币205元。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韦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起,被告人韦某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大丰埔直街1号其经营的无牌小商店内,以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6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韦某在上址被抓获,并被公安人员当场缴获投注单据45张、赌资人民币20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缴获的“六合彩”投注单据、赌资等物证;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段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韦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韦某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韦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205元,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东明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人民陪审员  王向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