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民一终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大黄蜂童鞋店与酒泉市肃州区地方税务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黄蜂童鞋店,酒泉市肃州区地方税务局,赵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一终字第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黄蜂童鞋店。负责人赵海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王成俊。委托代理人陆宗臣,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佳,女,生于1980年4月2日。上诉人大黄蜂童鞋店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大黄蜂童鞋店又以其他方式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黄蜂童鞋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9,减半收取174.5元,由上诉人大黄蜂童鞋店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丽代理审判员 蔺春辉代理审判员 赵建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