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天执恢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滕德文与李明富合伙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恢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滕德文,男,生于1984年10月6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李明富,男,生于1976年8月30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3)朝天民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明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明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李明富收入114573元,余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明富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发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