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0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新疆新能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与国网新疆巴州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新能达驰电气有限公司,国网新疆巴州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04122号原告新疆新能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开发区泰山路45号,法定代表人马效坤,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义,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月雷,该公司职工。被告国网新疆巴州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塔指西路,法定代表人孙志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新能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新疆巴州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新能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能达驰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新能达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5.34元,由原告新疆新能达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 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