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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与沈小东、沈小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沈小东,沈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90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被执行人沈小东。被执行人沈小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0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沈小芬所有的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北路458号光大城市花园38幢1单元701室××号房产【房产证:桐房权证桐字第××号,土地证:桐国用(2010)第04395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叶审判员 周智伟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徐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