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841号原告赵某,女,生于1952年8月16日,四川省南部县人,小学文化,无业。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47年3月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小学文化,系原四川省苍溪县九龙山安置教育场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