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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张某某、杨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全国,杨平昌,张代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蒋全国,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杨平昌,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张代琼,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蒋全国与被执行人杨平昌、张代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平昌、张代琼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蒋全国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徐勇审判员  刘星审判员  曾滔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