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刑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刑初字第0096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83年8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现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5)1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名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新世纪百货世纪新都百货商场六楼实施盗窃,盗走NEWBALANCE专柜该品牌黑色男式针织短裤一条(价值399元)、深灰色男式针织短裤一条(价值349元)、浅灰色男式针织短裤一条(价值349元)、盗走阿迪达斯专柜该品牌浅灰色男式中裤一条(价值257.4元),盗走CROCS专柜该品牌女士沃尔卢帆便鞋一双(价值569元),后王某来到商场四楼摩安珂专柜,盗走该品牌混合印花色连衣裙一条(价值989元)。之后,王某来到江北区新世界百货商场三楼电梯口特卖场处,盗走敏影牌紫色连衣裙一条(价值156元)。随后,王某在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轻轨站口因形迹可疑被巡逻的公安协勤人员查获,当场查获上述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单位)。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指控,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对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陈某、曾某、杨某、李某、何某、曹某、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指认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证明、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办案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06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亦能认罪、悔罪,且被盗财物已追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回的被盗NEWBALANCE牌黑色男式针织短裤一条、NEWBALANCE牌深灰色男式针织短裤一条、NEWBALANCE牌浅灰色男式针织短裤一条发还被害单位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被盗阿迪达斯牌浅灰色男式中裤一条发还被害单位迈盛悦合重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盗CROCS牌女士沃尔卢帆便鞋一双发还被害单位重庆莱好商贸有限公司、被盗摩安珂牌混合印花色连衣裙一条发还被害单位上海摩安珂服饰有限公司、被盗敏影牌紫色连衣裙一条发还被害单位新昌县敏影服饰有限公司(均已发还)。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