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五终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济南聪慧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杨明慧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聪慧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杨明慧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五终字第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济南聪慧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任江红,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明慧,女,1978年9月3日出生,回族,济南韩氏整形美容医院经营者,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邢林,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作臣,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聪慧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聪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明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2)历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聪慧公司与济南韩式整形美容医院于2010年12月31日签订韩氏整形医院负三层新风系统改造工程安装合同一份,由济南韩式整形美容医院向聪慧公司定购并安装新风系统设备。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2600元整,其中:1、箱氏排风主机4台,计17120元;2、金属复合通风管道及管件100米,计6000元;3、安装辅材及人工费用计8000元;4、税金1556元。合同签订后,聪慧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安装,杨明慧于2010年12月31日交付聪慧公司定金6520元,于2011年1月11日支付聪慧公司工程安装款16300元。聪慧公司主张其于2011年1月15日已安装完毕,于2011年4月份向杨明慧索要剩余9780元未果,便派人撤除两台设备。原审法院在未查看现场的情况下,便认定聪慧公司已撤除安装的全部设备,判决驳回聪慧公司的诉讼请求,让聪慧公司返还杨明慧全部工程款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2)历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褚 飞代理审判员 闫振华代理审判员 黄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姚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