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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恢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郭喜才、李秋娥与陈小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喜才,李秋娥,陈小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恢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郭喜才,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秋娥,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陈小木,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1年6月30日作出的(2010)临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喜才、李秋娥依法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但协议后,被执行人陈小木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郭喜才、李秋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标的为:16608.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0)临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学民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存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