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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侯照刚与杨晨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照刚,杨晨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101号原告侯照刚。委托代理人李海南。被告杨晨宇。委托代理人高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云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宪鲁。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照刚诉被告杨晨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照刚撤回对被告杨晨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