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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程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005号原告程某,农民。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贾福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俊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