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程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005号原告程某,农民。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贾福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俊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