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胡兴权与胡显江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兴权,胡显江,彭水县金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092号原告胡兴权,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邓显兵,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显江,男,1986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唐椿芳,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第三人彭水县金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水县汉葭镇(现汉葭街道)河堡街*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5923-1。法定代表人王小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万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胡兴权与被告胡显江共有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兴权自愿撤回对被告胡显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兴权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兴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原告胡兴权已预交154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胡兴权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彭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