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邱永波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文军,邱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樊文军,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执行人邱永波,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法院作出的(2015)阿左执字第751号裁定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邱永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永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000001524335301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188.4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军审判员 马维新审判员 霍娜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立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