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左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邱永波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文军,邱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樊文军,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执行人邱永波,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法院作出的(2015)阿左执字第751号裁定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邱永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永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000001524335301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188.4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军审判员  马维新审判员  霍娜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立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