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萍诉被告单婉平、彭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萍,单婉平,彭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135号原告李亚萍,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增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婉平,汉族。被告彭卫东,男,汉族,钼业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萍与被告单婉平、彭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萍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亚萍承担。审判员 田晓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