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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崇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崇民初字第133号原告:黄某。被告: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裘志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