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崇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崇民初字第133号原告:黄某。被告: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裘志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