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树臣与常亮亮、王淑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臣,常亮亮,王淑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286号原告王树臣,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敬泽,黑龙江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晓惠,黑龙江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亮亮,男,198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王淑娟,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树臣与被告常亮亮、第三人王淑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该案系因房屋所有权确认而提起的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讼争房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金莉园小区11栋7单元1层2室,属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翟福生审 判 员 马宝山代理审判员 陈 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姝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