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泽英与史正月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泽英,史正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20-1号申请人胡泽英。被申请人史正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史正月驾驶的冀A×××××、冀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价值5万元)。现因被申请人史正月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史正月驾驶的冀A×××××、冀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史正月驾驶的冀A×××××、冀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