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双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胡双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935号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骆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肖桃红,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该公司法务专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被告胡双荣,女,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双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祥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