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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回增明与李昌元、李洪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回增明。被告李昌元。被告李洪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回增明诉被告李洪臣、李昌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回增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回增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回增明承担。审 判 长  回永兴代理审判员  滕树才人民陪审员  韩雪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