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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民执字第5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亭信用社与黄林海、邱海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亭信用社,黄林海,邱海平,黄海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民执字第512-2号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亭信用社。负责人人:夏志军。委托代理人王瑞。被执行人黄林海。被执行人邱海平。被执行人黄海娜。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黄林海,邱海平,黄海娜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舟岱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申请执行标的;为512453.39元及利息。案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舟岱执民字第512-1号执行裁定书,査封了被执行人邱海平,黄海娜所有的座落于岱山县高亭镇嘉和园8幢208室房屋及车棚(舟房权证岱字笫50005**号),并责令其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被执行人邱海平,黄海娜所有的座落于岱山县高亭镇嘉和园8幢208室房屋及车棚(舟房权证岱字笫50005**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毛文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亚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