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大涛与翁幼妹、周守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涛,翁幼妹,周守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551号原告黄大涛,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林纯全,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翁幼妹,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周守云,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刘承铤,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安理,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了原告黄大涛与被告翁幼妹、周守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闫 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