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平诉甘志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甘志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王平。被告甘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甘志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审判员 蒋玉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