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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平诉甘志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甘志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王平。被告甘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甘志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审判员  蒋玉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