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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少民初字第8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任某某、任某、秦某某、乌鲁木齐市第三十六小学健康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任某某,任某,秦某某,乌鲁木齐市第三十六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民初字第881-1号原告:徐某某。法定代理人:徐某某(系徐某某父亲)。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徐某某母亲)。委托代理人:唐家春,新疆国法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婷婷,新疆国法律师事务实习律师被告:任某某。被告:任某(系任某某父亲)。被告:秦某某,(系任某某母亲)。被告:乌鲁木齐市第三十六小学,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贺志华,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丽娟,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第三十六小学教师,住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37中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李云峰,女,汉族,1976年9月23日出生,乌鲁木齐市第三十六小学德育处副主任,住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23号新金源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任某某、任某、秦某某、乌鲁木齐市第三十六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马艳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玲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