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黄罗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樊宇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