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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特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祁某申请宣告刘某甲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某,刘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法民特字第00070号申请人祁某,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刘某甲,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祁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某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祁某诉称,我与刘某甲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6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6月25日生育一女刘某乙。刘某甲在2009年9月9日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刘某甲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刘某甲,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江北区。祁某与刘某甲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刘某乙。刘某甲于2009年9月9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其家人多方寻找,仍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0月9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刘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某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刘某甲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其家人寻找无下落,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也无下落,刘某甲死亡的事实已能够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某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陶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