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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福玉与李强、张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玉,李强,张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玉,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强,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锐,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玉与被执行人李强、张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福玉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审判员 石仲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