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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荣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荣某某,安阳县永和镇第一初级中学,中国人寿保险安阳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程某某,男,2001年7月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程清海,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程志岭,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荣某某,男,200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荣海新,男,成年,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新枝,女,成年,汉族。被告安阳县永和镇第一初级中学。负责人杨振峰,职务:校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安阳分公司。负责人胡来喜,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荣某某、安阳县永和镇第一初级中学、中国人寿保险安阳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郜红菊审 判 员  靳庆霞人民陪审员  王辛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安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