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娟与张荣春、卞卫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张荣春,卞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1000号申请执行人王娟,居民。被执行人张荣春,居民。被执行人卞卫华,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娟与被执行人张荣春、卞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5的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爱华执行员 蒋宝云执行员 耿晔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龚福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