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前法商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崇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前海凯旋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崇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前海凯旋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商初字第62-2号原告:深圳市崇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号水产大厦*楼大堂内左侧。法定代表人:龙国良,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名献,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前海凯旋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刚,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深圳市崇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前海凯旋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较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崇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按照简易程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48元,本院依法退还一半,原告可凭缴费单据向本院申请退还1924元。审判长 胡 劭审判员 马 占 举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莉(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