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3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房集团成都物业有限公司与何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512号原告中房集团成都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财。被告何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房集团成都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何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房集团成都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中房集团成都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房集团成都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房集团成都物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登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子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