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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一初字第019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周丛花与徐振新、王海娣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丛花,徐振新,王海娣,王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1944-1号原告:周丛花,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陆小平,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振新,男,194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王海娣,女,194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王进,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丛花诉被告徐振新、王海娣、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丛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徐振新、王海娣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丛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振新、王海娣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腊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汤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