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为与李旭、刘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为,李旭,刘海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853号原告:李为,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旭,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海林,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为诉被告李旭、被告刘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海林外出打工无法到庭,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易永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