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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为与李旭、刘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为,李旭,刘海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853号原告:李为,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旭,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海林,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为诉被告李旭、被告刘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海林外出打工无法到庭,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易永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