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文军与马磊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军,马磊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军,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磊刚,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文军与马磊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文军申请被执行人给付20198元,已实际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20198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马磊刚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也无固定收入,被执行人马磊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文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4)莫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佩君审 判 员 周永生代理审判员 赵建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芊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