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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二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玉堂、李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玉堂,李水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636号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兴市阳安路。法定代表人张仲和,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欢欢,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玉堂。被告李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玉堂、李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江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