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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62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俊梅,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菲菲,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某。原告张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菲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07年正月其与被告在常州打工时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其家居住。2008年6月2日女儿甘某甲出生,2011年10月10日儿子甘某乙出生。因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其与被告经常发生矛盾,特别是小孩出生后因小孩取名及被告收入问题双方矛盾加深。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甘某甲、婚生子甘某乙均由其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甘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正月,原、被告在常州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婚后被告到原告家生活居住。2008年6月2日婚生女甘某甲出生,2011年10月10日婚生子甘某乙出生。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随着时间推移,原、被告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而甘某在解决家庭矛盾及问题时,方式简单、过急,以致原、被告矛盾加深。原告张某于2015年3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准予其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信息等证据随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合法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夫妻双方对共同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应耐心协商处理,同心协力,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庭,为婚生子女甘某甲、甘某乙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原、被告之间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维护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同时,为了双方婚生子女能在亲生父母的共同关爱、呵护下健康、快乐、幸福地成长,判决不准离婚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庆人民陪审员  万有富人民陪审员  殷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晓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