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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梁焕玲、刘恩雷与泰安顺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泰安润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梁焕玲。申请执行人刘恩雷。被执行人泰安顺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七贤路882号。法定代表人王文豪,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安润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北外环以南济兖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杨俊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焕玲,刘恩雷与被执行人泰安顺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泰安润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宁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相应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健审判员 王天序审判员 崔尔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XX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