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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何先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3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先祥,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长中民再终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2083679.26元,利息347928元(以2083679.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暂从2012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27日止),逾期利息15315元(以2083679.2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暂从2015年8月28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9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40000元、案件执行费27000元,以上共计2513922.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先祥的银行存款2513922.2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