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从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申请执行孟天翔、石明灿、卢波忠、梁友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天翔,石明灿,卢波忠,梁友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从执恢字第2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地址:凯里市北京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徐宏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孟天翔,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石明灿,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侗族,大学本科文化。被执行人卢波忠,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友维,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侗族,大学本科文化。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从执恢字第2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卢波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县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后被执行人卢波忠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波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县支行账户的存款21260元至从江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永和审判员 王绍勇审判员 石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思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